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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执法检查重点》的通知

京建发〔2016〕61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按照《2016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要点》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2016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执法检查重点》。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监督责任,进一步明确本单位年度安全监督执法工作重点,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并按照本通知认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确保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

  特此通知。

  附件:2016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执法检查重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2月22日

 

 附件

  2016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执法检查重点

  一、检查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在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监督执法检查重点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有关监督工作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及专项执法工作,同时将以下工作作为检查重点:

  (一)1月份重点检查消防安全,同时向施工现场宣传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要求及相关安全知识;预防煤气中毒检查及宣传;绿色文明施工;

  (二)2月份重点检查消防安全,同时向施工现场宣传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要求及相关安全知识;工地履行停复工手续;假期施工工程按相关规定进行自查情况;带、值班制度落实情况;绿色文明施工;

  (三)3月份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深基坑安全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临建房屋搭建;工地履行复工手续情况;绿色文明施工;

  (四)4月份重点检查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高大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绿色文明施工;

  (五)5月份重点检查临时用电、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绿色文明施工;

  (六)6月份重点检查防汛安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深基坑、临时用电及食品卫生安全;绿色文明施工;

  (七)7月份重点检查防汛安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临时用电及食品卫生安全;绿色文明施工;

  (八)8月份重点检查防汛安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深基坑、临时用电及食品卫生安全;绿色文明施工;

  (九)9月份重点检查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高大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绿色文明施工;

  (十)10月份重点检查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高大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绿色文明施工;

  (十一)11月份重点检查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高大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绿色文明施工;

  (十二)12月份重点检查消防安全,同时向施工现场宣传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要求及相关安全知识;预防煤气中毒的检查及宣传;工地履行停复工手续;绿色文明施工;

  各单位可结合安全生产形势及相关工作要求增加重点检查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做好重要会议召开及重大活动期间的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对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的影响。

  三、主要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 号)、《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5]9号)、《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等相关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 945-20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DB11/T1132-201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15)等现行标准规范。

  四、工作要求

  (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应结合本通知要求制定企业安全检查实施方案,并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平稳可控。

  (二)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应结合日常执法巡查和本通知要求开展安全执法抽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执法抽查实施计划及方案。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应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监督责任,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和本通知要求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实施计划及方案。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据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对存在安全隐患较多、性质严重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应进行全市通报,并将责任单位纳入差别化监管。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应进行曝光。

  (四)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定期形成安全监督检查(含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简报等。


创建时间:2016-08-10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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